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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vII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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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艺术焕发新的魅力和风采******

戏曲艺术焕发新 的魅力和风采

图为颐和园德和园大戏楼。刘冬昆摄(影像中国)

核心阅读

正 是缘于中华文化源源不断的滋养,戏曲艺术才能卓然屹立于世界民族艺术之林,璀璨夺目。

研究和发展戏曲艺术 ,要立足艺术本体,探寻戏曲之所以成为戏曲的内在规定性 ,进而以守正创新推动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 ,使戏曲艺术焕发新 的魅力和风采。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始终 是戏曲艺术 的根本价值所在和生存发展 的社会根基 。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 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20年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中国戏曲学院师生 的回信中 ,勉励广大师生“坚定文化自信 ,弘扬优良传统,坚持守正创新 ,在教学相长中探寻艺术真谛,在服务人民中砥砺从艺初心,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 的贡献”。戏曲艺术作为中华文化的瑰宝,在创作研究和传承发展上面临新使命新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从新的历史方位出发,从文化根脉 、艺术特质 、价值功能等多维度深入挖掘戏曲艺术宝藏,围绕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有效激发戏曲活力,以新时代梨园新声更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厚植文化根脉,彰显民族特性

放眼古今中外,任何艺术都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空和文化土壤,具有差异化的地域和族群特色,戏曲艺术亦然。戏曲植根于人民生活 ,吮吸着民族文化的丰厚养分,蕴含着中华文明 的独特基因,具有深厚 的历史基础 、群众基础和人文基础。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 ,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 的消息冲上热搜 。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 ,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 的工作职责时 ,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

  王女士称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 ,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 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 ?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 !令广东省广州市 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 ,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 的打算 ,但依然难逃被辞退 的结局 。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 。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 ;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 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 、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 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 ,很多网友表示 ,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 的事情数不胜数 。有女网友说 ,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 ,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 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 ,进而影响企业效益 。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 、生育或者婚姻 、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 ,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

  受访专家认为,这 是由多种原因造成 的 ,除了观念 、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的因素外 ,也有法律制度方面 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 ,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 的歧视往往不 是以明显直接 的方式存在的 ,而是以不易察觉 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 ,女性所遭遇 的歧视从应聘 、工作、晋升 、薪酬福利到退休 ,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 ,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 ,违法成本低 。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我国反就业歧视 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容易出现受理难 、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 。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 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 、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 ,对用人单位来说 ,可能加重用工成本 ,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 ,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 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 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 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 。”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 ,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 ,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 ,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 ,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 ,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 ,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 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 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 的责任形式 。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 ,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应当根据损害 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 的作用。”杨保全说 。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 ,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 的原因。目前 ,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 ,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 的难点和痛点 。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 ,维权最大 的难点在于举证 。对此,赵彬建议 ,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 的宣导 、监督 、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 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 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 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 的违法证据 ,在实践中 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 的当事人 ,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 。因此 ,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

  “未来条件成熟时 ,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 ,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 ,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 的举证责任 ,优化就业歧视 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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