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台湾工商界跨海赴交流让两岸经济“脱钩论”不攻自破******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题:台湾工商界跨海赴交流让两岸经济“脱钩论”不攻自破
中新社记者 容海升
两岸企业家峰会年会日前在厦门举行 ,刘兆玄接任峰会台湾方面理事长后排除万难首次率团赴会 。这也 是中共二十大闭幕后 ,两岸企业家共同参与 的首场高规格经贸交流活动, 是该企业家峰会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首次在线下举办年会,实属不易。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两岸开放民间往来 ,两岸经济合作领域逐步扩大 ,尤其 是两岸企业家峰会成立 的近10年来 ,两岸产业分工合作更加密切,产业依存度融合程度不断提升。两岸之间合作共赢、互利互补 、联系紧密的经济格局业已形成。当前两岸关系复杂严峻,台湾工商界仍然踊跃跨海参会,体现出这一格局继续壮大 是两岸的共识 , 是双方工商界的共同意愿 。
尽管近年来民进党当局大肆限缩两岸经济交流合作,阻挠正常经贸往来 ,但从峰会年会 的参会情况及成果来看,两岸经济合作没有“降温”。大陆经济展现出强大韧性和巨大潜力,两岸经贸合作依然是台湾经济发展 的动力和机遇,符合两岸同胞的利益福祉。
台当局相关统计显示 ,今年1至10月,台湾对大陆及香港的出口总额占比为38.8%,年增速出现放缓迹象。有人认为,这意味着台湾经济对大陆倚靠程度降低。但岛内同时有分析回应,对台湾而言 ,大陆巨大 的市场仍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两岸经贸长期向好 的最重要原因 。两岸经贸规模在经历长期高速增长后 ,增速放缓是正常波动 。
今年1月至11月 ,两岸贸易额达2945亿美元,给台湾带来约1438亿美元 的巨额贸易顺差 。不少在大陆的台企生产经营逆势增长 ,一些大企业增资扩产 ,今年新增9家台企在大陆上市 ,总数已达58家。
台湾工商界跨海“登陆”赴交流,让两岸经济“脱钩论”不攻自破 。事实证明,两岸经济密不可分、断不了链,唯有加强合作才能更多造福两岸同胞,台湾经济发展 、民生改善也才有更大确定性和更坚实依靠。大陆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 的意愿稳定不变,政策举措出台持续丰富,符合两岸共同利益诉求 。只是 ,随着大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台商投资环境正在发生变化 。
大陆经济高速发展 的数十年间 ,台商在大陆投资以制造业为主,自我配套能力强 。如今 ,在大陆内需拉动 的经济发展以科技化为核心 的背景下 ,两岸高科技企业正在走向竞争关系 ,这对台商投资产生挤压效应,需要两岸双方正视。但竞争不代表不能互补 ,更不意味两岸经贸合作的终止 。台商唯有转变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大陆经济环境变化 ,才能谋求更好发展 。
今年适逢两岸打破隔绝 、开启民间交流35周年。对于两岸正常经贸往来 ,大陆的态度一以贯之 ,即支持 、鼓励、欢迎两岸经贸界人士多交流、多合作,共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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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 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 ,公司要不要赔?这 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 的真实案例 。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 ,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 ,我国 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 。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 ,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 。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
赖以生存 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 ,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 。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 。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 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 的确认上 ,法院认为,因老杨 是临时工 ,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 ,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 ,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 、公正原则前提下 ,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 是上班第一天受伤 。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 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 ,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 ,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 。刘某虽仅工作一天 ,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 的认定 。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 ,也属工伤 。2017年 ,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 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 ,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 ,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 ,相应 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 。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 ,算不算工伤 ?答案 是 :也算 。同样是2017年的事 :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 。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 ,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 ,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 ,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 。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 :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 ,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 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 、选择,有 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 。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 的法律责任 ,不缴纳社会保险 。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 ,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 、下月办理社保登记 。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 的后果 。
“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 的操作显然违法 ;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 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 ,但殊不知,30天之限 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 的最长宽限期 ,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 ,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 ,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 。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
“这就 是一起典型 的反映‘社保空档期’ 的事件 。”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