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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论坛:共商数字时代法治保障******

  【分论坛焦点】

  光明日报乌镇11月9日电(记者卢璐、陈海波)“数字时代 ,如何统筹发展与安全、保障公平与正义 ,成为摆在我们面前 的‘互联网之问’ 。”11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在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法治论坛上表示 。

  “构建数字时代法治保障体系” ,正 是此次论坛关注 的焦点。该论坛由北京师范大学主办,各界嘉宾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

  如何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网络法治保障体系 ?盛荣华提出四点建议,一 是加快网络立法步伐,完善网络法治体系;二 是加大网络执法力度,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三 是强化网络法治宣传,助力营造清朗网络 ;四 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共建共享法治未来。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表示 ,建设网络强国离不开法治 的引领 、规范和保障,要把网络法治作为基础性手段,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网络法治体系,大力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网络文明,推进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面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该如何以高质量履职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提出三个坚持:一要坚持能动履职 ,适应数字时代人民群众更高生活需求;二要坚持一体履职 ,应对数字时代规则融合风险交织 ;三要坚持智慧履职 ,以此适应数字时代信息技术迭代发展。

  论坛还发布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倡议》 ,呼吁携手构建多元协作治理格局,健全网络空间治理机制,营造天朗气清 的网络生态环境 ,提升人民群众网络空间获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11版)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 。7日,最高法 、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 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 。有关专家表示 ,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

1月8日 ,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

  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 的相关案件 ,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及时妥善处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 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 的 ,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 ,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 ,对涉疫药品 、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 、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 ,依法从严惩治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 ,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

1月7日晚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

  专家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 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 的法律适用原则 ,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 ,则应当按照行为时 的旧法不予处罚 ;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 的补充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 ,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 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 ,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 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 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 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 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的原则 ,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 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 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 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 ,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 ,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 ,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 ,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

  王岳提到 ,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 ;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 ,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 、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 、“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 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 ,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 是绑定 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 ,但健康码 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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