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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木兰辞”到“爱丽丝” 那些出现在文学作品里的兔子******

  “雄兔脚扑朔 ,雌兔眼迷离。”南北朝名篇《木兰辞》让世世代代的读者为花木兰叫好的同时,也顺带普及了一个关于兔子的知识。2023年兔年 的到来 ,让人们对兔子有了更集中 的认知兴趣。兔子形象可爱迷人、性格古灵精怪 ,在全世界范围内 ,都是文学作品尤其 是儿童文学作品和漫画作品中的常客。

  从古至今

  那些成功的“文学兔子”

  龟兔赛跑 的故事最早出现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 的《伊索寓言》中 ;《西游记》中一段玉兔精的故事在中国广为传播;国产动画《虹猫蓝兔七侠传》中重情重义 的蓝兔 , 是很多人 的童年记忆 ;《比得兔》里 的兔子从一开始就跟农夫斗智斗勇 ,是英语世界里 的经典形象 ;“小兔子乖乖 ,把门儿开开……”在中国的童谣中 ,机灵的小兔子用自己 的聪明才智战胜了狡猾的大灰狼 ;在迪士尼电影《疯狂动物城》里伸张正义 的兔子朱迪,也让人对兔子的形象大有好感……

  将月亮与兔子的形象联系起来 ,是独属于中国人 的浪漫 。玉兔形象 是兔子在中国文学中的一个典型形象 。最早将兔子与月亮联系起来 的 是屈原。《楚辞·天问》中云:“厥利维何 ,而顾菟在腹” 。“菟”同“兔”,意思是:对月亮有何好处 ,顾菟能常在其腹 ?反映了古代人认为月中有兔的传说 。《淮南子》中也记载了“嫦娥奔月” 的神话。

  中国现代儿童文学 的重要开拓者、著名作家郑振铎,创作 、翻译了大量童话故事 、儿童诗及散文 ,其中《兔子 的故事》是他创作 的童话中非常著名的一篇。这篇童话故事由兔子与狐狸、兔子与人熊 、兔子遇险 、兔子与牛4个短篇连缀而成,既可作为一个整体阅读 ,又可以各自独立成篇,语言明白晓畅 。作者以主人公兔子与其他动物在日常生活中 的斗争和较量为线索,通过一系列曲折有趣的动物生活的描绘,塑造出机智 、调皮、聪明的兔子形象 ,给人留下了深刻 的印象。

  在美国现代作家约翰·厄普代克 的笔下,“兔子”哈利·安斯特朗成为了文学史上的一个经典角色——一个一碰到问题就像兔子一样撒腿就跑的人。《兔子,跑吧》 是约翰·厄普代克“兔子四部曲”中的第1部 ,整个“兔子”系列时间跨度长达40年,全面展现了美国中产阶级 的生活图景 。厄普代克的“兔子四部曲”为他赢得了两次普利策文学奖,可以说,这 是当代文学史上很成功 的兔子 。

  童话故事里

  有一只具有哲学深度 的兔子

  文学作品中最有哲学深度 的兔子,莫过于《爱丽丝漫游奇境》里,那只穿着西服背心 、揣着怀表 的兔子 。在这部作品中 ,小女孩爱丽丝和姐姐坐在河边 ,无聊的爱丽丝快要睡着时 ,突然发现了一只揣着怀表 、会说话的兔子 。正 是为了追上这只兔子 ,爱丽丝掉进了兔子洞,从而进入了一个神奇的国度 。

  在这个充满怪诞的仙境里,爱丽丝认识了很多有趣的朋友 :一副绅士派头 的白兔先生、怪异又真诚 的疯帽子、骄横残暴的红心王后 、势利庸俗的公爵夫人、可以随时现身又随时消失的柴郡猫……因和不喜欢白色花朵 的王后发生冲突 ,爱丽丝突然惊醒,她发现这一切只 是自己做 的梦 。

  150多年前的一天下午,牛津大学 的数学教师刘易斯·卡罗尔和所任职学院院长的三个女儿一起泛舟野餐 。三个女孩嚷着要听故事,他想了一个新奇的开头,以三姐妹中一个叫爱丽丝 的女孩为原型 ,即兴讲了一个精彩的故事 。这就 是儿童文学作品《爱丽丝漫游奇境》 的来源。

  从爱丽丝掉进兔子洞那一刻起,美妙如梦 的冒险随之展开——抽水烟的毛毛虫、坏脾气的老鼠 、咧着嘴笑 的柴郡猫让人过目难忘。尤其是爱丽丝,这个美丽的女孩集怪诞、甜美与幽默于一体,俘获了一代代老少读者 的心 。

  奇妙 的是 ,读者读这个故事,就像掉进了兔子洞的爱丽丝一样,辨不清这究竟是一通缺乏逻辑的纯粹胡诌 ,还是一场对现实生活 的精心戏拟 。其中 的角色对话,总 是耐人寻味 ,有咀嚼不尽的滋味 。这部童话 的独特魅力在于虚幻荒诞的情节、新奇多变的写作手法、处处洋溢着 的快乐精神。字里行间流淌着作者卡罗尔对于孩子 的那份真挚而浓厚 的爱 。人们越发意识到,这不只 是一本儿童读物 ,而是一位数学教授在艺术的形式壳子里进行了一场语言 、数学、逻辑等领域的思维冒险。整个作品充满有趣的文字游戏 、双关语 、谜语和巧智 ,富有严密 的逻辑性和深刻 的内涵 ,是智慧与幻想 的完美结合 。自1865年诞生以来,这部作品吸引一代一代读者努力揣摩刘易斯·卡罗尔写《爱丽丝漫游奇境》的真实意图,也不乏哲学家分析其中的哲学内涵 。

  “爱丽丝”故事在中国较为全面 的译介 ,始自我国著名语言学家赵元任先生 。1921年,赵元任将《爱丽丝漫游奇境》译成中文 ,译名为《阿丽思漫游奇境记》,由商务印书馆于1922年1月初版,这 是我国第一个《爱丽丝》中译本,距今已有百年的历史 。后来赵元任又将《爱丽丝漫游奇境》续篇《爱丽丝镜中奇遇记》译成中文,译名为《阿丽思漫游镜中世界》 ,1969年在美国出版。国内 的商务印书馆在1986年出版了两书合订本 。“爱丽丝”追随 的兔子 ,也成为中国读者熟悉的形象。上世纪90年代后期,出生于1927年的翻译家 、诗人吴钧陶先生,在家里藏书中看到这两部“爱丽丝” 的英文版原著 ,感到“我已年近古稀,读来还是兴味盎然” 。他有意动手翻译,花了几年时间,将两部“爱丽丝”译出并顺利出版。

  2022年末,为纪念国内引进爱丽丝故事100周年,草鹭文化出版了《爱丽丝漫游奇境》珍藏版,收录刘易斯·卡罗尔创作 的童话名篇《爱丽丝漫游奇境》及其续篇《爱丽丝镜中奇遇记》 。该译本选用资深翻译家吴钧陶先生译本,不删减任何诗句 、对话 、双关 。参考原版书的版式,首次引进G. M. 赫德森 、米洛·温特的插图,多达17张全幅彩图和20余幅双色插图 ,可以领略多个面相的爱丽丝形象,再次在中文读者中引发一股“爱丽丝热”“兔子热”。(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23年2月3日 A13版)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 :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 的同时 ,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 、短视频平台 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 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公众人物 、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 ,拍摄不构成侵权 ;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 ,甚至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 ,且拍摄场合在家中 、私人场所等 ,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 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 的肖像权 ,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 ,随手拍 、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 ,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 ,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 的陈某某对其拍照 ,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 ,陈某某称未拍摄 ,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 ,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

  随后 ,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 ,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 ,“随手拍” 、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 ,不仅 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 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 ,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 ,“随手拍” 、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 。遇到未经允许 的拍摄行为 ,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而不 是依靠暴力 。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 ,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 ,网上有不同 的声音 :有网友猜测 ,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 ,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 ;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 ,也应该有被拍 的容忍度 。

  实际上,公众人物 、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 的纠纷屡见不鲜 。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 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 ,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 。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

  随着网络时代 的到来 ,公众人物 、艺人 的生活越发透明 ,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 。无论是在机场 ,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 、艺人 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 。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 、艺人居住的小区 ,偷拍其生活照 ,严重影响公众人物 、艺人 的正常生活。

  那么 ,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 、艺人 ?公众人物 、艺人 的隐私权边界 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 ,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 ,这种情况下 的拍摄不构成侵权 ;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 ,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 ,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 的拍摄行为 ,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 ,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 、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 ,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 。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 、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 ,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若是将照片公开或 是用于商业目的 ,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 ,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 的性质比较特殊 ,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 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 、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 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 ,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 的人格权 。

  如果被发现偷拍 ,公众人物 、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 ,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 ,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 ,避免纠纷升级 。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 ,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 ,一张人物特写 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 的同意 ,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 ,行不法之实 。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 ,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 。经民警询问 ,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

  冯晓青说 ,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 ,无论 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 的保护,还 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 ,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 ,都 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 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 ,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 是街拍还 是偷拍,如果 是对人物肖像 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 的情形而言通常 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 、发行 、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段英子说 。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 ,如果拍摄 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 ,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 、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 ,可能侵犯被拍摄者 的隐私权 。比较恶劣 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 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 ,更不能随意发布 ,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 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 。”赵占领说 ,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 的肖像 ,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 ,未暴露他人隐私 的 ,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 的前提 ,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 ,由此产生了特有 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 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 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 ,正在制作 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 。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 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 ,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 ,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 ,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 的同意 。”小曾说 。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 :去年4月 ,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 的头像 ,并且连自己走路时 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 ,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 ,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 ,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 是否将照片公开 ,未经公开 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 。而照片一经公开 ,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 ,偷拍 、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 ,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 的,偷拍 、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 ,就 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 。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

  那么 ,怎样的“随手拍” 、街拍才是正确 的拍摄方式呢 ?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 ,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 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 、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 ,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 ,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 ,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 。平台赔偿之后 ,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 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 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 的 是否 是营利 ,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 的保护 。”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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